投資人透過法院拍賣取得公司發行之股票,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投資人)應於拍定當日按拍定價格代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民眾未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110/03/24-拍賣取得之股票,應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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