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無法一次完納遭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得尋覓擔保人出具擔保書,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倘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將對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得命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於徵得稅捐稽徵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按期履行清償。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並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舉例說明】A公司欠繳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移送強制執行,A公司負責人甲君於107年間至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40期繳納,並由甲君作為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惟A公司並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分署遂廢止分期,並陸續於108、109年間在擔保範圍內強制執行擔保人之存款、股票等財產。

納稅義務人如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所有欠稅,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後,應依限履行繳納義務,倘未依限繳納者,執行分署得廢止其分期,並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納稅義務人除自身財產遭受強制執行外,尚會影響擔保人之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