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但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遺產稅繳納期限為2個月,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若無不服,應儘速繳納。必要時,得於限期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否則逾法定期限繳納者(期間末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每逾2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就應納稅款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說明】臺南市陳先生的父親於去年初驟逝,經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150多萬元,眼看繳納期限將至,陳先生卻無足夠現金可繳納遺產稅,很擔心未依限繳納,會被加徵高額滯納金及利息,後來想到陳爸爸生前已簽約出售其中2筆土地遺產,也已收取部分售地款項,還有尾款200多萬元必須等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收取;原則上,陳先生必須先繳清應納稅款,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才能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可是,陳先生卻無足夠現金繳納,為此煩惱不已,經朋友提醒後,向國稅局納保官求助,經納保官瞭解後,提供了陳先生解決方法,陳先生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遺產稅繳納期限2個月,並提供另一筆土地當擔保,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後,順利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給買方,陳先生也依約取得土地尾款200多萬元,終於在繳稅期限前繳清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務必要注意依限繳清應納遺產稅,除了可避免被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外,也能順利完成遺產之移轉登記,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