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雖依法申請復查,惟逾期未繳納,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如經發現有藉由隱匿或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規定,限制其出境,以保全稅捐債權。
轄內A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應納稅捐1,500萬餘元,雖已依法申請復查,惟其逾限繳日尚未繳納,發現A君於收到繳款書後,即將名下近期購買之進口車輛移轉予第三人,有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僅扣得銀行存款3萬餘元,又其名下得辦理禁止處分之財產僅有2萬餘元的土地,與A君所欠繳稅捐1,500萬餘元顯不相當,該局遂依前述法令規定,以A君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且禁止處分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財產價值與欠稅金額不相當,因欠稅金額已達得限制出境金額150萬元標準,立即限制A君出境。
納稅義務人對滯欠稅捐依法申請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切勿藉此方式隱匿或處分財產進而規避稅捐執行,稽徵機關發現將會依法採取各項稅捐保全措施,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