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作業,自110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至110年3月15日止,有需求的民眾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申請,或臨櫃向稽徵機關申請。
民眾申請「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項目包括:(1)申請人本人與配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不提供申請人本人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凡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含109年度中年滿20歲)且108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子女、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如未滿20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請。另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申請人申請本項作業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民眾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申請人或其配偶,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將「無法查詢」申請人本人的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詢時,僅能查詢其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詢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資料者,須另行提示委任書及雙方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詢。
「稅額試算服務」的申請項目及申請人如下:
一、申請首次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本人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適用於108年度均未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
二、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限由納稅義務人本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自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提出申請。
四、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限由原申請人提出申請。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前開各項需求者(相關注意事項詳附表),請把握於11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申請首次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於110年4月28日至5月3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以市話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另提醒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請務必於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自行以其他方式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未申報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