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110年1月營業稅申報期限延至110年2月17日。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經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110年1月營業稅申報期限展延至110年2月17日(星期三)止,倘未於110年2月17日完成申報者,仍可於110年2月19日(星期五)晚間12時前利用網路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另春節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不打烊,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營業人未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並繳納稅款者,核屬逾期申報繳納案件,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裁處滯怠報金及加徵滯納金,請營業人依規定期限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