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主張適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時,其身份限經常居住境內之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且未拋棄繼承權者,而這些親屬必須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證明,始得適用該項扣除額。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3月1日死亡,其子乙君向本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其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適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惟經該局審查乙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係於109年5月間(繼承日後)始核發,乙君又無法證明其重度身心障礙之事實於繼承日前已存在,致無法認列該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規定,列報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民眾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