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發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核屬包作業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所以即使尚未收到貨款,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公司店鋪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驗收,惟部分工程款乙公司遲未依限給付,甲公司誤以該工程款未收訖,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案經該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有關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嗣後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或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可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包作業營業人如有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且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