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4批退稅案件,將於110年1月18日辦理退稅,屬該局所轄第4批退稅案件約4萬8千餘件,退稅金額總計約2億6千萬餘元。
本批退稅對象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繳稅或不補不退及109年6月30日以後逾期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者,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退稅款將於110年1月18日當日直接撥入存款帳戶,若採退稅憑單退稅者,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兌領期間自110年1月18日起至3月19日止,退稅金額小於5,000元者,受退稅人可攜帶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指定付款單位兌領現金,退稅金額5,000元以上之案件,均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票據交換以領取退稅款。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不僅可節省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機構領現或等待票據交換時間,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若遺失或過期,尚需辦理掛失止付或展期等手續,可達到省時、安全又便利的多重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