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未繳,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以下稱執行分署)時,倘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所有欠稅者,得向各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執行分署得廢止之。

【舉例說明】甲君因滯欠107年度綜合所得稅2百萬餘元,經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予以查封其名下僅有之一間自住不動產,欠稅人恐其不動產被拍賣致流離失所,以經濟狀況困難致無法一次完納稅捐為由,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執行分署於徵得該局同意後核准其分期繳納,暫不進行不動產之執行程序,最終欠稅人按期繳清所有欠稅,該分署遂塗銷所查封之不動產。

納稅義務人如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所有欠稅者,得向執行分署釋明理由申請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後,倘未依限繳納者,執行分署得廢止其分期,並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請務必依約定期限繳納稅款,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