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修繕設備、辦公室之支出足以增加資產價值或效能超過2年,要注意列為資本支出,分年認列折舊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對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如屬維持資產之使用、防止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繕的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例如粉刷牆壁、地板修補或水電設備修理支出等,但是修繕費支出可以增加原有資產的價值,如室內配電設備之換置,或是修繕費支出之效能非2年以內所能耗竭者,如房屋內添設冷暖氣設備支出,除了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若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2月1日修繕機器設備支出72萬元,如效能所及年限為3年,因增加的效能超過2年,應作為資本支出,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因此,就該項支出於109年提列折舊2萬元(72萬÷3(年)×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