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飲料產製廠商詢問,所生產一款稀釋天然果汁飲料品已辦理產品登記,原本登記成分中有香料、色素人工添加物以提升口感,但為搭上健康養生風潮,計劃停止添加上述原料成分,以提高天然果汁含量,但產品名稱不變,是否須申請變更產品登記?
依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貨物稅產品,如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但如屬其他登記事項變更(例如飲料容器成本變更),則只須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產品登記。甲廠商生產之稀釋天然果汁飲料品中不再添加香料、色素,以提高天然果汁含量,因產品原料成分、含量有變更,應重新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而不是申請原有產品變更登記。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稀釋天然果蔬汁」貨物稅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又財政部75年5月23日台財稅第7533088號函釋,稀釋天然果蔬汁飲料品,除應含有天然果、蔬汁之外,可添加糖、鹽、食用有機酸、維生素C及粘稠劑,但不得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或稀釋天然果蔬汁國家標準禁止之其他食品添加物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食品。

甲廠商生產之稀釋天然果汁,原本如因有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而依「其他飲料品」適用15%貨物稅稅率,其在停止添加該等原料成分後,如符合財政部上開函釋規定者,則可適用「稀釋天然果蔬汁」8%貨物稅稅率。甲廠商產製該飲料品前,應填寫產品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樣品照片及圖樣等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的產品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