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除通知地政事務所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欠稅人雖經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僅暫緩該財產後續之查封拍賣程序,尚不影響原禁止處分之租稅保全措施。
如有欠繳稅款,仍須俟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後,才能申請塗銷財產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