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則該贈與之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贈與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最近於審理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A君死亡前一年內共計匯款3,143萬元至配偶B君帳戶,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已贈與給配偶,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持有該資金,即未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繼承人未將之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且A君生前未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乃補徵遺產稅314萬餘元並處以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