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如有部分繼承人申請分單,僅能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與財產分配無關,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各繼承人仍負有繳納義務。
日前受理某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A君申請分單,A君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所增加之稅額,於遺產稅分單時,該部分應由受贈之繼承人繳納,不應由全數繼承人均分,但此主張並未獲該局採納,A君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係採取總遺產稅制,按累進稅率就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計稅額,並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疏關係或各繼承人如何分配遺產及個人繼承財產多寡。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立法意旨,係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情況下,為符合土地繼承登記規定及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乃規範「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等相關稅捐,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仍不得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繼承人有數人者,全部遺產在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每一繼承人對遺產稅係各負全部之繳納義務,即成立公法上之連帶債務,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影響繼承人整體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