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於稅捐查核階段若發現營利事業有異常營業跡象,且預估應納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案件,為利提早掌握規避繳納稅捐情事,均會列管追查義務人財產異動等各種資訊,確保稅捐徵起。
【舉例說明】A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課稅所得,經核定補徵稅捐及罰鍰計305萬元,因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雖公司名下已查無財產可供執行,審查階段發現A公司有不動產遭法拍及變更負責人等情事,乃著手調查A公司之營業狀況及財產變動情形,發現A公司於108年辦理減資,資本額由6,600萬元驟降為100萬元,且公司不動產於法院拍賣後,拍定人旋即轉手予B公司,又查B公司為A公司之主要銷售對象,且2家公司之負責人亦為父女關係,依各種跡象顯示,A公司似有涉嫌藉由掏空公司資產以規避繳納稅捐情事,遂將已蒐集之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運用,該分署即通知A公司負責人前往說明以釐清事實,嗣經同意申請分期繳納,終至繳清所欠稅款。
稽徵機關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於課稅查核階段發現異常,即會先著手調查義務人之營業狀況及財產動態資訊,積極掌握各項訊息,一旦發現有規避稅捐執行情事,即通報執行機關啟動強制執行,故籲請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