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款逾繳納期限30天仍未繳納,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收到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時,請務必於期限內繳納稅款,欠稅金額3萬元以下,可就近至4大超商繳納,免收手續費,省時又方便。
納稅義務人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可選擇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一、持傳繳通知書到執行分署或各稅捐機關開立繳款書後至金融機構繳納。
二、持傳繳通知書到執行分署以信用卡繳納。
三、自行到郵局購買郵政滙票,將匯票正本連同傳繳通知書影本以掛號寄交移送之稽徵機關。
四、應納金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在通知書上記載之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大超商繳納。

若經執行分署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執行分署將會查封拍賣欠稅人財產、扣押存款,或是核發執行命令請欠稅人所任職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在不超過欠稅人最低生活費1.2倍的數額範圍內扣押薪水,用以抵繳欠稅款,直到繳清稅款為止。

民眾於收到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勿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述方式繳納稅款,以免發生被查封拍賣不動產或扣押存款、薪水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