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切勿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還將面臨刑責,營業人不可不慎。
近期查獲轄內2家企業無進貨事實,卻以銷售額7%至8%代價向其他公司行號購買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稅捐,除核定補稅及處罰共計1千2百餘萬元外,負責人並經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營業人如有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