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為營利事業負責人,108年間給付其他所得10,000元,已於109年5月自動補報108年度免扣繳憑單,為何仍收到罰鍰裁處書?
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應處以1,500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仍不補報或填發者,將按所給付之金額,處以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林先生雖於109年5月自動補報108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原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減半裁處750元罰鍰。

給付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所得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2月5日)申報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情形者,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