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1月1日起,政府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失能者之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得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12萬元。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所定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之民眾為衛生福利部公告得適用長照扣除額對象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受扶養親屬,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服務專員完成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後,每年仍需使用1次指定服務(如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方可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如果僅完成評估但未使用指定服務,則無法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如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及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則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