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及決(清)算申報等案件外,營利事業得採用網路或媒體向所在地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營利事業所得稅調帳查核案件,如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提示帳簿展延期間內,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完整帳簿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省時、減紙並享有多項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