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匯回專法)自108年8月15日上路來,實施已屆滿1年,隨著第1年優惠稅率截止,自109年8月15日起之第2年仍有10%特別稅率;如個人自境外匯回之資金、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之資金進行實質投資,還可再享有稅率減半的優惠,降低租稅負擔。
資金匯回專法是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轉變,及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所提供之限時租稅措施,施行期間僅2年,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第2年申請(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稅率10%扣取稅款。臺商資金運用如從事實質投資,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依規定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實質稅率僅有5%,較一般所得稅制適用稅率20%優惠。此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從事實質投資者,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者,其投資金額還可列入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即享有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有意適用資金匯回專法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可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為便利納稅人查詢,該局在官網「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項下提供相關資訊,並提供專人諮詢窗口,請臺商把握最後1年黃金期,享有優惠稅率,掌握投資契機,讓境外資金使用效益與稅負均達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