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辦理申報,若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減免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亦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報明。
因稅捐稽徵機關所須處理案件多而繁雜,且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的範圍,其中得減免事項,納稅義務人知之最詳,因此,依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規定意旨,納稅義務人依個別稅捐法之規定,負有稽徵程序之申報協力義務,實係確保納稅者權利及實現課稅公平所必要。

【舉例說明】若被繼承人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納稅義務人可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減免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該農業用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係作農業使用之事實。又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向銀行借貸尚未清償之債務,納稅義務人亦可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減免遺產稅,申報時應提出截至死亡日止銀行貸款餘額證明,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該債務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確實存在且尚未償還之事實。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妥為確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是否有得減免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者,於申報時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報明,俾供稅捐稽徵機關憑以核認,以維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