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紛紛詢問,如失業在家,未能找到新工作,或趁此機會去補習培養第二專長,可否認定為無謀生能力,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依稅法規定,年滿20歲之成年人,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因素,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得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均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如因「失業」或「補習」以致當年度無收入或收入微薄,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不得被列報扶養。

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如受扶養之子女或兄弟姊妹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之規定,應於申報時主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醫師診斷證明書、勞動部核發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函、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並使用長照給付支付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或法院監護宣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