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8-【關稅】進口交易之買賣雙方如具有特殊關係取得優惠價格 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邇來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發現,部分進口商(買方)因與國外賣方具關稅法第30條第2項所稱之特殊關係(例如買賣雙方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而取得特別之優惠,惟因該價格並無關稅法之適用,經海關依法重新核定後,常有補繳稅款之情事發生。

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第30條及WTO關稅估價協定第一篇第一條規定,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因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上開案例因買賣雙方負責人為兄弟、合夥人或僱傭關係…等等,其訂定之交易價格與同時期相同進口貨物價格差距過大,海關調查後依規定不予採計,經向進口廠商説明並依關稅法第29條至35條之順序重新核定完稅價格,進口人已同意按所查得之價格補納稅款。

易言之,海關並不以買賣雙方因特殊關係所取得之優惠價格來核定稅費,而係以售予無特殊關係第三人之交易價格做為完稅價格,並據以計算稅費,以維持進口同樣貨物交易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