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房地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隨即出售,其性質屬轉讓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行為,應按出售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出售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營業人於簽約購買不動產後,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即行簽約出售;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據此,營業人因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是其出售之標的並非土地,而是前開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所取得經濟上利益核屬債權買賣,亦即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不動產買賣等業,其向乙公司購置15戶房地,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出售與第三人,嗣因系爭房地登記所有權人仍為乙公司,甲公司再行出售取得的價款,係屬銷售債權行為,甲公司未依法就銷售債權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亦未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