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9月30日開始撥入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屬該局所轄第3批退稅案件計11萬餘件,退稅金額合計12億1千萬餘元。
本批次退稅對象為今(109)年5月11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及109年5月12日至6月30日間向各地區國稅局,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完成申報之退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並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於9月30日當日直接撥入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若採現金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退稅金額5千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於109年11月30日前持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指定付款單位兌領現金,大於5千元者,則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
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直撥轉帳退稅,除可節省前往銀行兌領時間,且毋須煩惱退稅憑單遺失或逾期未兌領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