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紓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對國內整體經濟的衝擊,並協助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度過難關,財政部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該局依審核原則,本著「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辦理營業人申請退還溢付稅額作業,經統計截至109年8月14日止已核退營業人家數948家、核退稅額合計2.04億元,分別占全國已核退營業人家數及稅額之比率為36.03%及36.26%,其中以批發及零售業居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營業稅溢付稅額,應留抵次期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考量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如需逐案報部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因此財政部發布審核原則只要符合一定條件者(如附表),即得於申請期間內(109年5月13日至110年6月30日止)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帳列營業稅溢付稅額,各地區國稅局依審核原則累計最高退還30萬元,免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以加速核准退還營業人之溢付稅款,增加其可支用之營運資金。

經受理後仍有少數營業人未符合條件,主要係因其帳上無溢付稅額可供退還,或未能提示經主管機關紓困等受疫情影響之證明文件,致未能核准退還,該局籲請營業人申請前先自行檢視,如符合審核原則規定,申請時可利用金融機構帳戶直撥退稅方式退稅,以加速取得退稅款,倘需進一步瞭解相關作業,該局及所屬單位均設有專人諮詢窗口,提供相關服務,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 」項下「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專區」查詢。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