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逃稅、漏稅之案件,雖未屆申報期,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跡象者,將於法定開徵日期之前提前開徵,於送達繳款書後,並得釋明事實,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據以聲請扣押納稅義務人之所得或財產,以保全稅捐債權。即享
【舉例說明】A公司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查無營業跡象亦無領用發票,且負責人行蹤未明,又A公司107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有存貨4,156萬餘元及機器設備976萬餘元,惟據108年7月31日新聞報導與A公司設籍同址之第三人公司動產有遭人搬運等情事,經調查該第三人公司負責人及營業項目均與A公司相同,該局惟恐A公司存貨、生財器具及第三人債權等有被取走或轉出之風險,若未儘速核課相關稅捐及聲請假扣押,至欠稅確定移送執行時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之情況,乃於法定開徵日期前,核定開徵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及108年營業稅合計297萬餘元,開徵起迄日為109年4月17日至4月26日止,繳款書於同年4月9日送達後,旋即具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移送執行分署聲請扣押A公司對第三人之應收帳款297萬餘元,嗣滯納期滿A公司仍未繳納稅款,經移送執行順利徵起297萬餘元。
依法納稅為人民應盡之義務,公司、行號縱使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負責人行蹤不明,仍不能免除納稅義務,國稅局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除於法定開徵日期前提前開徵外,並得實施假扣押程序,以保全租稅債權之徵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