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2款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增訂「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減少爭議,該部經洽衛生福利部意見,訂定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到宅沐浴車審認基準及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貨物稅應檢附之文件,將於近日發布新令,說明如下:
一、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2款所稱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到宅沐浴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到宅沐浴服務提供單位為依法設立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二)附有固定式水箱且車廂內加裝排風、加熱、供水及供電系統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三)車身應漆有提供單位之全銜及到宅沐浴車專用標幟。
(四)經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到宅沐浴車之特種車輛行車執照。

二、符合上開規定之到宅沐浴車,其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機關核發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證明影本及下列文件,向車輛原進口地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貨物稅:
(一)到宅沐浴服務提供單位之立案證明及組織章程;辦理法人登記者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三)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但於申請文件載明完稅照證字軌號碼者,免附。
(四)附有固定特殊裝置、車身漆有提供單位之全銜及到宅沐浴車專用標幟之車輛照片。
(五)到宅沐浴車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申請退稅之權利移轉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稅者,申請人除檢附上開證明及文件外,應檢附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

考量以營利為目的之到宅沐浴服務提供單位,難謂具公益性質;又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立、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等業務,係由與到宅沐浴車特約服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爰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到宅沐浴服務提供單位購置到宅沐浴車予以排除免稅規定之適用,並由各地方政府權責機關逐案審認後核發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到宅沐浴車證明文件。

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之立法意旨,係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到來,透過租稅優惠鼓勵政府及非營利組織購置到宅沐浴車,以優化我國長期照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