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
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二)受疫情影響,致短期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符合上述情形之營利事業,應在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經核准適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紓困相關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資證明接受紓困措施之文件或營業收入驟減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

另為簡化申請作業,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因疫情影響已依相關稅務協助措施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之規定,免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