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以來,營利事業運用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經主管機關核發完成證明,首件申請退稅案,業經該局優先審核並核准退稅。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受控企業轉投資收益,在108年8月15日起兩年內申請並經核准適用資金專法,可享第1年8%、第2年10%優惠稅率,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另個人或營利事業若以核准之境外資金進行實質投資者,尚可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算6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6個月內,檢附退稅申請書、完成證明及繳納稅款相關證明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原繳納稅款之50%(即實質稅率為4%或5%)。

【舉例說明】某營利事業於109年1月份申請適用資金專法並進行實質投資,投資計畫於同年7月初經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同年7月底檢附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退還完成實質投資金額原繳納稅款之50%,為利其儘早取得退稅款以充裕營運資金,優先審理並於受理申請1週內核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