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各項補助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為達到政府確實補償及紓困之美意,109年4月21日增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明定受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各種津貼補貼等,免納所得稅。
前項津貼補貼免納所得稅無須提出申請,惟仍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補助款揭露填報申報書第1頁損益表第44欄「其他收入」欄位,再自全年所得額項下減除,計算課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