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如有繼承因未達課徵標準而未繳納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將該項財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又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規定,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即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之適用。

【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3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已如期申報遺產稅,經核定甲君之遺產總額為1,000萬元,因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而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嗣甲君之配偶乙君於108年4月21日死亡,由於乙君死亡前5年內有繼承自甲君且未繳納遺產稅之遺產,因此乙君之繼承人丙君應將乙君繼承自甲君之遺產併入乙君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加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有無繳納遺產稅,如未繳納遺產稅,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