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有廠商來電洽詢,若於飲料品添加食材,應否繳納貨物稅?
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之應稅貨物,除符合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外,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針對仙草、銀耳、花生仁湯或牛奶花生此類含有固形物產品是否屬於飲料品之範疇,財政部於106年11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0680110令釋規定,該類產品之固形量如達內容量一定標準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考量飲料品可添加之固形物種類繁多,若對添加不同固形物之新產品皆逐案研訂新標準,則各類固形物有不同標準,易使產製廠商混淆,並造成徵納爭議。為簡化稽徵作業,提升行政效能,經財政部蒐集產製廠商提供資料及權威機構之檢測數據研議後,於107年11月21日以台財稅字第10704591360號令釋規定,若為其他飲料品,其內含固形量總量達內容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若符合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達內容量18%以上,不論其產品種類,皆非屬貨物稅課稅範圍,不需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