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告,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又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證券發行公司於該證券持有人申請轉讓登記時,應免提示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股票發行公司於受理遺產或贈與股權移轉登記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文件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應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舉例說明】甲發行公司於106年度辦理股東A君將其所有股票移轉登記予其配偶B君及子C君,未通知A君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上述相關證明書副本,即為移轉登記,經稽徵機關核處5,000元罰鍰;另發現股東A君贈與股票予其配偶及子女,因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通報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課贈與稅。

民眾贈與股權且欲辦理移轉登記,即便贈與金額低於免稅額或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繳納贈與稅也要辦理贈與稅申報,股票發行公司於受理股東股票移轉登記時,應檢視股東是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