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如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資金的需求,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
個人或營利事業有意將資金匯回進行投資者,請先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國稅局(總局)提出申請,應附之文件詳如附表,經核准後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可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