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專法)第5條規定,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第1年優惠稅率8%適用期間至109年8月14日止,有意申請者須於期限前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境外資金專法施行僅2年,第1年優惠稅率8%之適用期間自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止,第2年優惠稅率10%適用期間自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止;近來常接獲洽詢是否須在109年8月14日前匯回境外資金才能適用第1年的優惠稅率?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在境外資金專法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者,稅率為8%,所以只要在109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核准日雖在該日之後,並於核准期限內匯回境外資金,仍可享8%優惠稅率;另臨櫃申請及線上申辦係以受理申請日為基準日,郵寄申請者則以寄件郵戳日為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