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繼承人於死亡日後始完成繳納者,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其中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因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法可就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可扣除金額。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15日死亡,名下遺留房屋及土地,108年房屋稅120,000元及地價稅235,000元於108年5月及同年11月開徵,其繼承人於同年5月31日及11月30日分別繳納。甲君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扣除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金額計算如下:
(一)甲君於課稅期間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58天(107年7月1日至108年3月15日)
地價稅:74天(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5日)
(二)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120,000元*258/365=84,822元
地價稅:235,000元*74/365=47,644元
(三)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84,822元+地價稅47,644元=132,466元
地價稅與房屋稅課稅期間起迄日不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者,宜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