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除小規模營利事業外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將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之營業狀況,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辦理決算申報;至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為建構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便民服務效能,109年度營利事業決、清算案件已可採用網路申報,逾法定申報期間案件也可使用網路辦理;惟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非109年度決算案件不可使用網路辦理;另營利事業決算申報未採用網路申報、清算期間起訖非109年度申報案件,亦不可使用網路辦理清算申報。
決、清算案件逾法定申報期限雖仍得經由網路申報上傳,惟仍屬逾期申報,因此不得申報為會計師簽證、藍色申報或擴大書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