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機車貨物稅應取消」,部分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如下:
一、燃油機車從價徵收17%貨物稅,主要係考量其為移動污染源,應負擔部分貨物稅,非為抑制奢侈消費,不宜調降稅率或免徵。
二、為防制空氣污染及促進機車產業發展,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燃油機車汰舊換新每輛新車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下同)4千元。據統計,排氣量50cc以上125cc以下機車占整體比率約85%,平均每輛機車貨物稅稅額6,649元,故減徵稅額占平均每輛應納稅額約6成,截至109年6月30日適用優惠車輛達177萬輛,減徵稅額71億元;另電動機車依同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免徵貨物稅。現行規定已有效降低民眾購車負擔及提升民眾換車意願,對空氣污染防制及機車產業發展已發揮實質效益。

三、上開汰舊換新減徵措施將於110年1月7日屆期,經濟部、交通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均支持展延實施年限至115年1月7日(再延長5年)。考量該措施較諸調降或免徵貨物稅更能達到防制污染及改善空氣品質政策目標,且兼顧財政收入及產業發展,為各界所支持,財政部已擬具修正草案現正預告中,將徵集各界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四、基於消費地課徵原則,機車外銷出口可免徵貨物稅,又其售價係由業者衡酌市場供需情形訂定,報載國產機車國內售價較出口歐洲當地售價貴6萬元是課徵17%貨物稅造成等情,尚非事實。

五、貨物稅收入10%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倘取消機車貨物稅,將產生稅收損失致減少地方政府獲配稅課收入而影響施政,亦恐影響部分民眾汰換舊車意願,進而降低改善空氣污染及節能減碳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