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教養照顧未成年人,財政部再放寬綜合所得稅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未成年人父母如均因故不能行使親權、父母死亡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拒絕擔任時,法院選定或改定的監護人列報受監護人為受扶養親屬,除可列報減除免稅額外,也可申報受監護人的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有關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資格,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子女為限。財政部前於107年核釋放寬,如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均無法扶養其子女,由祖父母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免稅額,祖父母可列報減除其孫子女之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109)年4月依同一原則補充核釋,未成年人之父母因故均不能行使親權,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如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選定或依第1106條第1項及第1106條之1第1項改定為前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因為監護人代替受監護人之父母行使及負擔該受監護人的權利義務,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監護人扶養受監護人並於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稅額時,亦可列報減除該受監護者之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且該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申報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時仍應注意排富規定,如監護人申報戶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算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無法減除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