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小規模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統一發票,可不可以扣減查定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申報當期各月份符合前述規定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8年7月至9月查定課徵應納營業稅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其依限於108年10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同期間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所載營業稅額計40,000元,則可扣減之進項稅額為40,000×10%=4,000元,其當期應納營業稅額3,000元扣減前揭進項稅額後應納稅額為0元,尚餘進項稅額1,000元,可於108年10月至12月查定營業稅額中繼續扣減。
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雖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惟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依限申報,其進項稅額即可自應納稅額扣減,以減輕稅負,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