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臺商因應美中貿易戰調整投資架構,並引導境外資金回流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財政部表示,本條例自實施以來業引導875億元境外資金申請匯回,帶動352億元投入實體產業、創造就業機會約6,000人,為我國經濟及就業成長帶來實質貢獻。臺商應把握該條例施行契機,加速回臺投資。
本條例經由財政部與相關部會積極宣導,實施以來申請件數及金額已較實施初期明顯增加,截至109年4月底,各地區國稅局已受理366件申請適用案件,合計申請匯回金額約新臺幣(下同)875億元。其中,個人申請件數(211件)較營利事業申請件數(155件)為多,金額則以營利事業為多(約609億元,占總申請金額之70%)。已匯回之資金764億元(稅後703億元)中約半數(352億元)已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辦理實質投資,並有326億元已獲經濟部核准投入產業。以被投資產業之金額觀之,電子資訊產業116億元為最大宗,電信業69億元次之,民生化工業56億元為第3大。
該條例明定自施行日起算2年內,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得選擇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規定管理運用,按特別稅率(第1年8%或第2年10%)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即一般所得稅制)課徵所得稅或基本稅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取具經濟部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