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該令所定應更正之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

109年1月以來,國內各行業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有發生虧損之情形,考量企業有保留資金以因應疫情之需要,參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之立法精神,並配合108年度所得稅結算(含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延長至109年6月底,爰依同條項第8款核釋營利事業得以109年度第1季虧損換算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降低應加徵之營所稅,減輕企業納稅之資金壓力及負擔,協助企業度過疫情難關。

鑑於營利事業上開估計虧損減項,並非109年度實際虧損,仍應檢視109年度實際盈虧據以認定可減除金額,並考量109年度前半年推估之虧損,尚不宜同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第8款重複作為108年度及107年度盈餘之減除項目,爰明定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109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所稅(附釋例1至4)。
釋例1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