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經濟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企業如因受疫情影響而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要如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對於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等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為協助企業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特訂定延期分期審核原則,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申請:
一、於上開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二、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或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而且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希望幫助企業度過經濟困境與難關。相關申請書格式已置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