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果被繼承人配偶的剩餘財產少,而主張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合法有效節稅。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或配偶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含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稅法也配合規定被繼承人配偶如有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該請求權金額;不過,記得要在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否則國稅局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差額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申報該項扣除額之遺產稅時,除注意於期限內給付財產,並應保存證明文件供核,以免遭國稅局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