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如因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致未能如期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者,得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扣繳義務人若因前揭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依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其展延繳納及申報期限詳如附表。
【舉例說明】甲君為某公司之負責人(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9年3月23日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依規定扣繳義務人甲君應於代扣稅款之日(即同年3月23日)起10日內,即同年4月1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惟甲君於該申報繳納期限內接受隔離治療,則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20日至同年4月21日,如甲君於該展延屆滿日(4月21日)仍接受隔離治療,至同年4月30日隔離治療結束,則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日之次日起展延20日至同年5月20日。
扣繳義務人面對疫情,請安心做好治療、隔離或檢疫等防疫措施,符合展延條件者,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期,由轄區稽徵機關在繳款書上加註展延繳納文字,以避免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誤收利息或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