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進口小客車,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下稱進口人)之申請,先以其申報價格核算貨物稅並以進口人繳納之保證金抵繳貨物稅後,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供進口人憑以申請退還減(免)徵之貨物稅。
報運進口小客車案件因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或考量風險等因素,實務上海關多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准進口人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後先行驗放,事後再經價格調查程序核定完稅價格。是類小客車經海關放行後,倘已銷售且符合貨物稅條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者(如第12條之3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或第12條之5汰舊換新小客車),因仍處於押款放行尚未完納貨物稅狀態,致進口人未能取具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憑以向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造成資金積壓。為減輕進口人資金負擔,爰發布上開新令。
經海關完成查價並核定進口小客車之完稅價格及實際應納貨物稅稅額後,如為應補繳貨物稅案件,應就補繳稅額自應退還進口人之保證金中抵扣,保證金不足抵扣時,依補稅案件處理;如為應退貨物稅案件,由海關辦理退稅。
新令發布後不僅可解決進口人資金積壓問題,並有助於進口人將減(免)徵之貨物稅及早退還新車實際購買人,提升整體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