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31日核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下稱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下稱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下稱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衛生福利部並依據該條第4項授權訂定補償辦法。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該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之防疫補償(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為無償給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